说说“存天理,灭人欲”
在多数人的印象中,“存天理,灭人欲”往往是一句带有压迫色彩的封建口号,似乎早已被尘封于历史的故纸堆中。今日,我愿就此分享一些个人浅见,尝试为其拂去历史的尘埃,探寻其在现代语境下的真正价值。
追根溯源,此语由朱熹集宋代理学之大成,提炼自张载的“灭理穷欲”与二程的“灭私欲,则天理明”。其思想源流,更可上溯至《中庸》的中和之道与《道德经》的清心寡欲。然而,自近代以来,对这句话的批判声不绝于耳,以至于它在我们心中留下了根深蒂固的负面烙印。这其中的症结,窃以为在于两个未能厘清的关键问题:
- 判断的圭臬:究竟何为“天理”,何为“人欲”?其判断标准何在?
- 适用的边界:这句话究竟是对谁的要求?是施于万民的统治工具,还是用于个体的修身准则?
首先,我们来探讨其判断标准的核心困境。传统观点常以生存所需为“天理”,超出生存所需的为“人欲”。譬如,娶妻生子是天理,流连青楼便是人欲;粗茶淡饭是天理,穷奢极欲便是人欲。此种二元划分,虽看似清晰,便于操作,却失之于刻板,完全忽略了人性的复杂与个体的差异。
而在我看来,真正的分野或许在于内心与现实的双重检验。一种欲望,若能让你理直气壮地言之于口、行之于事,且其行为不至招致社会秩序的强力反制,那么它便可归于“天理”之范畴。因为这样的欲望,通常既不违背法律的刚性约束,也未触碰社会道德的柔性底线。反之,那些只能在心中幽暗角落盘旋,自己都羞于启齿、不敢付诸实践的念头,便属于需要警惕和克制的“人欲”。这恰如《毛诗序》所言的“发乎情,止乎礼”。
于此,或有人以“厚脸皮”者为诘:若有人无视道德,其行虽不违法,亦无强力干预,又当如何?这恰恰引出了一个更深层次的思考:有没有可能,是既有的道德标准本身滞后了?这些看似“厚脸皮”的个体,或许正是某个时代变革的先行者。
循此标准,我们便会发现,“天理”与“人欲”的边界,远非一成不变,而是充满了动态的、个性化的色彩。诚然,世间存在普适性的天理(如饥食渴饮)与人欲(如非法侵占),但更多的情形是因人、因时、因势而异。例如,“营养均衡”是天理,但对不同体质、不同年龄的人而言,其标准千差万别。一个已婚者倾心于他人,此为“人欲”;若其婚姻状态改变,这份情感便可能转化为通往幸福的“天理”。同样,一位各方面条件优越的男士追求同样出色的女士,这在世俗眼中是“天理”昭彰的“门当户对”;而若另一位条件相去甚远者也执意追求,其行为便可能被视为不自量力的“人欲”。再如某著名张姓导演年届五十与二十岁的女友结合,在当时备受争议;而二十五年后,当他们已是七十五岁与四十五岁的伴侣,世人的眼光是否也觉得此事多了几分“天理”?
综上所述,“天理”与“人欲”的标尺,是流变而非恒定的,正应了《道德经》所言:“道可道,非常道。”由此,“存天理,灭人欲”的真正适用对象,便也呼之欲出——它不是指向统治者或平民的外部规训,而是指向“自己”的内在修行。若以此要求他人,鉴于每个人心中的“天理”不尽相同,便会陷入“公说公有理,婆说婆有理”的纷争,最终难道要以社会地位的高低来裁决吗?
许多至理名言的命运皆是如此。朱熹另一句备受诟病的“饿死事小,失节事大”,其内核与孟子的“舍生取义”并无二致,皆是强调精神价值高于物质生命。然而,“舍生取义”之所以光辉,在于它是对自我的要求;而“饿死事小”之所以被唾弃,在于它被异化为要求他人的道德枷锁。若将“舍生取义”也用以强求他人,你看大家反感不反感?
由此可见,诸多箴言,本是砥砺自身的明镜,一旦被用作审判他人的权杖,便会扭曲变形,失去其本来的光辉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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